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7680号
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南京路西段南侧瑞竹大厦**楼-721。
法定代表人:武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非,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法定代表人:何德球。
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