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4852号
原告:**,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座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34339B。
被告: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侨鸿写字楼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5748917D。
原告**与被告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的撤诉请求。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学民
书 记 员 韩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