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4852号

原告:**,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座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34339B。

被告: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侨鸿写字楼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5748917D。

原告**与被告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的撤诉请求。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学民

书 记 员  韩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