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6955号
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风光街19号6层4号。
法定代表人梁元元,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巧飞、钟茗飞,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幢1403室。
法定代表人何德球。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