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博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民初34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博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张百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妮热,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何德球,经理。
原告呼伦贝尔市博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博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博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博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呼伦贝尔市博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栾 雪
审判员 马 然
审判员 蒋忠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晨阳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