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7757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幢1403室。

法定代表人:何德球。

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麦刚。

原告***与被告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曾智湄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红霞
法 官 助 理   张怀文
书  记  员   卓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