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锦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791号
申请人:江苏锦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国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伟,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夏富春,职务不详。
江苏锦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锦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锦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锦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娄培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