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锦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4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锦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2203、2204、2209、2210室。
法定代表人:孙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丰,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吴志康,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锦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苏州市吴江区×××××××室房屋并将所得款依法进行了分配。
尔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志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以上事实由执行笔录等、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8执425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建庚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崔臻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