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40号
申请人:**,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良,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南段**4-2/div>
法定代表人:陈晓红,执行董事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iv>
法定代表人:徐言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等有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在价值1.5亿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8)川0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在绵阳市商业银行安州支行的账户(16×××72)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抚琴支行的账户(28×××10)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抚琴支行的账户(10×××60)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
四、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XXX号X-X号(权证号:权08××21)、4-2号(权证号:权09××96)的房产。
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
五、暂停支付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应向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安县“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招商合同书》项下的应收帐款6800万元。
六、暂停支付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向被申请人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在《峨边彝族自治县“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招商投资合同书》项下的工程款3430万元。
七、暂停支付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应向被申请人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眉山市东坡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投资协议书》项下的应收账款2200万元。
八、暂停支付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应向被申请人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广元市朝天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招商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645万元。
九、暂停支付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向被申请人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仁寿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招商投资合同书》项下的应收账款2000万元。
支付之日以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以上财产的查封、冻结共计限额1.5亿元。
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  张蜀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