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iv>
法定代表人:徐言勇,执行董事。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亿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亿元的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何开元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侯 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