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十堰市郧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2民初455号
原告十堰市郧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原告十堰市郧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郧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因被告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未提出反诉,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十堰市郧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原告十堰市郧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市郧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83元,减半收取计10941.5元,由原告十堰市郧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隆田 人民陪审员  陈冬云 人民陪审员  付 娥
书 记 员  张芸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