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24执291号之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24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如下: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其车辆损失费32000元,车辆修理期间替代交通费18800元,车辆贬值损失14747.7元,车辆贬值评估费2000元,合计67547.7元。由被告孙彬峰赔偿3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履行;被告魏登月赔偿20000元(已履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2000元,于2019年9月10日前履行,自此本纠纷终结。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并听取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兢 审判员 刘德兴 审判员 冯小平
书记员 李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