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魏登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24民初1513-3号
原告: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775933436,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施洋路**,确认送达地址同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被告:***,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原告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登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魏登月名下鄂F×××××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鄂0624民初1513-1号民事裁定书,对魏登月所有的鄂F×××××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魏登月所有的鄂F×××××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