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众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2民初526号
原告: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众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当山特区剑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施洋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众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众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价值34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众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价值340万元的财产;
对原告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众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上海路58号书香嘉苑小区1幢9-2、9-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十堰预售字2013-062号)号房屋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众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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