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1民初1545号
原告:***,女,194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犹世春,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7区4号楼A3-3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5678501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1009348329P。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66号(广电大厦综合楼18、19、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61272553。
法定代表人:谭胜天,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一环南路中段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10093482494。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大足区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