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大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7557号
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8149285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大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广大大厦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61272553。
法定代表人:**天,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男,199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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