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信诚测绘有限公司

宜昌信诚测绘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81民初539号
原告宜昌信诚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科技孵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樊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信诚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信诚测绘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信诚测绘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信诚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宜昌信诚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