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2012号
原告宜昌信诚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科技孵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樊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公司员工。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信诚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宜昌信诚测绘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信诚测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信诚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413元,由原告宜昌信诚测绘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鄢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