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耀晟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云南耀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3411号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耀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耀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耀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1元,由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