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1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平。 被告:山东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