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平。 被申请人:山东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鲁1425民初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360,000元。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