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756号 申请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为30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