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沪0110民初15346号
原告:扬州广鑫重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鸿大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道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XXX号XXX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洪。原告扬州广鑫重型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广鑫公司”)诉被告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中煤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广鑫公司诉称,被告中煤集团公司向其订购液压支架试验台机械全套一台总价款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XXXXXXX元。嗣后,原告广鑫公司按约交付货物,被告中煤集团公司至今欠付货款568,600元,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中煤集团公司支付货款568,6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中煤集团公司在工商登记备案的2015年度报告中披露其通讯地址及该公司实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隶属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秦岭
书记员  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