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2005号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1号19幢18层A座。
法定代表人:雷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宇,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原名:怀仁县地方国营砂石煤矿),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吴家窑镇吴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利,总经理。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科工公司)与被告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通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高霄雷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煤科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通煤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煤科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晋通煤业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2、判令晋通煤业公司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13日,怀仁县地方国营砂石煤矿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向怀仁县地方国营砂石煤矿供应煤矿井下带式输送机,合同总价5,490,000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20%,交货前付40%,设备调试运行正常后一个月内付30%,留10%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质保期为设备调试正常运行后12个月或设备交付需方后18个月,以先到者为准);等等。合同签订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于2011年4月26日向怀仁县地方国营砂石煤矿足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怀仁县地方国营砂石煤矿于2009年8月21日支付1,090,000元,于2010年9月2日支付2,300,000元,于2010年12月28日支付1,700,000元。2011年10月10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怀仁县地方国营砂石煤矿更名为晋通煤业公司;2011年11月17日,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政府作出怀政复[2011]46号《关于对怀仁县地方国营砂石煤矿改制方案的批复》,同意原怀仁县地方国营砂石煤矿改制为晋通煤业公司,原怀仁县地方国营砂石煤矿的债权、债务全部由改制后的晋通煤业公司承继。后晋通煤业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支付100,000元,至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累计已付5,190,000元,尚有300,000元未付。另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2011年2月14日,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更名为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2014年6月1日,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布通知,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划转至中煤科工公司,原由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签订的所有合同及享有的债权、债务均由中煤科工公司继承。遂起诉。
晋通煤业公司未作答辩。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收款凭证、(2019)沪0110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关于对怀仁县地方国营砂石煤矿改制方案的批复》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煤科工公司与晋通煤业公司之间基于债权债务的承继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现中煤科工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晋通煤业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中煤科工公司要求晋通煤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偿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审理中,晋通煤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00,000元;
二、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霄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润青
书 记 员 万冯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