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3982号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1号19幢18层A座。
法定代表人:雷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宇,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
法定代表人:许继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武献,男,该集团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绍泽,男,该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职工。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科工)与被告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窑街煤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煤科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宇及被告窑街煤电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武献、柴绍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煤科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窑街煤电向中煤科工支付货款34,200元;2、判令窑街煤电向中煤科工公司支付以34,200元为基数,自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24日,窑街煤电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签订合同,约定窑街煤电向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采购产品,合同签订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依约履行交货义务,但窑街煤电并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2011年2月14日,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更名为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2014年6月1日,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布通知,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划转至中煤科工,原由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签订的所有合同及享有的债权、债务均由中煤科工继承。经中煤科工核查,窑街煤电至今仍有34,200元货款未支付。
窑街煤电答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本案裁判理由已当庭告知,在此不再赘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元,由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雁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