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蓝天家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湘阴县蓝天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24民初91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湘阴县蓝天家电有限公司,地址湘阴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湘阴县蓝天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