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荣与赤峰和润农业高新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毛氏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3民初2731号原告:**,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和润农业高新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建昌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哲,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毛氏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十三队。法定代表人:毛团国,执行董事。被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赤峰和润农业高新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毛氏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北京毛氏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提供确切的被告北京毛氏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亦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北京毛氏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任丽娜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