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榕泰绿化造景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榕泰绿化造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民初155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普定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和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榕泰绿化造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与北辰大道交口西南角领域时代大厦A幢8层1室。
法定代表人:沈久涵。
原告***被告云南榕泰绿化造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