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榕泰绿化造景有限公司

某某、李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呈执字第49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申请执行人*某1,女,2003年3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申请执行人***,男,2008年6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申请执行人***,男,2010年12月31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申请执行人董兴花,女,1955年3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执行人云南榕泰绿化造景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与北辰大道交叉口领域时代大厦*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71941283-1。
申请执行人***、*某1、***、***、***、董兴花与被执行人云南榕泰绿化造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3)呈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榕泰绿化造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525256.00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呈执字(2013)第4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