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盘法执字第0007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27年12月24日生,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执行人:张冉,女,汉族,1989年7月31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云南榕泰绿化造景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与北辰大道交口西南角领域时代大厦*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沈久涵。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盘劳人仲(2013)1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云南榕泰绿化造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冉工亡补助金人民币4362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榕泰绿化造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冉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4)盘法执字第7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