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时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时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燃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11执3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时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丹霞路,法定代表人:刘晓阳,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安徽燃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号滨湖世纪城城。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111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装修款人民币52989元,诉讼费761元,执行费695元,总计54445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4日起以529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迟延利息(以52989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8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燃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4445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4日起以529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迟延利息(以52989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8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文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