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204执402号
江苏某某资产某某管理某某有限公司、铜川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资产某某管理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资产某某管理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付案件款392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支付以39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01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5845元。
2021年04月19日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含执行费5845元)。2021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资产某某管理某某有限公司已办理444155元的领款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845元,由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204执40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