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1民初169号
原告: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707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团风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政府政府服务中心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8445253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团风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催缴诉讼费后,未在指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程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