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0555号
原告: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2单元6楼3号。
负责人:李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钰超,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远交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幢2单元9层1-3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平,总经理。
被告:**,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中远交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裴 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