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0759号
原告: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2单元6楼3号。
负责人:李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中远交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幢2单元9层1-3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平,总经理。
原告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中远交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