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0470号
原告: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钰超,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中远交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任伟平。
原告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中远交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其未依法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中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