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朔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朔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30民初627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X居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朔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区X路X号X号楼X**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山西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朔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实际预交),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吉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