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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鸿鹄建材有限公司、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3财保91号
申请人:南城鸿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上塘镇上塘村上塘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锦绣大道152号龙达物流1栋16层1615-1616室。
法定代表人:姜皓,系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城鸿鹄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帐号:18×××,户名: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南丰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保险人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被保险人为南城鸿鹄建材有限公司保险单号643403118182019000008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帐号:18×××,户名: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南丰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南城鸿鹄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