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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南城鸿鹄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民终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锦绣大道152号龙达物流1栋16层1615-1616室。
法定代表人:姜皓,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城鸿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上唐镇上唐村上唐街黄家坪39号。
法定代表人:李琴,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城鸿鹄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3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2元,减半收取4401元,由上诉人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一敏
审判员  万燕飞
审判员  黎 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俊
书记员鄢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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