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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819号
原告:宜春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王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96093080BU。
法定代表人:林瑞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波,宜春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朝阳路一区C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816332940。
法定代表人:吕小琴。
被告:***,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
被告:袁柳,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
被告:施天富,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
原告宜春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袁柳、施天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宜春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春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易艳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