辕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辕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余市晟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428号
申请人:辕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渥大道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81633294U。
法定代表人:孙顺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余市晟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渝东大道2318号1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8517237Y。
法定代表人:邓亦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辕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晟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辕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曾用名: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银行存款177121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辕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辕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晟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银行存款177121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游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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