辕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辕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余市晟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1398号
原告:辕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孙顺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仁,男,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该公司法务,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新余市晟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邓亦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辕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晟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辕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余市晟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辕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辕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余市晟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40元,减半收取10,37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5,370元,由原告辕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历代
人民陪审员  邹艳萍
人民陪审员  徐桂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汇文
书 记 员  彭靖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