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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民终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吕小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铁根,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上诉人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铁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3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其与鹏瑞公司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鹏瑞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3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计443元,由宜春市鹏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巢澍望
审 判 员 袁飞云
审 判 员 杨耀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吴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