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特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翼翔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门执字第505

申请执行人***,男,1965107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翼翔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西辛称村村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刘淑华,总经理。

本院于20131126日作出的(2013)门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翼翔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翼翔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730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翼翔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

三、采取以上措施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翼翔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

        谢耀宗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张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