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4执异3号
案外人:江南春,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保全人: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平凯镇武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11645040A。
法定代表人:陈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165。
法定代表人:陈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六顺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解放路1号秀山温州商业城二期A组团西街商都部分房屋。案外人江南春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江南春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案外人江南春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江南春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张红梅
审 判 员 蒲开明
审 判 员 黄 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小威
书 记 员 徐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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