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1民初3817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洪,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武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11645040A。
法定代表人:陈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军,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 宗 林
人民陪审员  张琮瑶
人民陪审员  田维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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