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1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汤山镇香树园村新场河边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401010013。
被执行人:***,男,1992年7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思南县许家坝镇胡家寨村胡家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207302034。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29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龙塘镇老黄屯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00129081X。
被执行人:唐松,男,1994年10月26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住贵州省石阡县龙塘镇银锋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410260830。
被执行人:石杰,男,1992年6月21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坪山乡佛顶山村田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206214212。
被执行人:张伟,男,1990年8月20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龙井乡克麻场村街上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008200872。
被执行人: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平凯镇武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11645040A。
被执行人:石阡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佛顶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078498419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唐松、石杰、张伟、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唐松、***、石杰共同支付申请人工程款456,410元;二、秀山福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共同对上述工程款在欠付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三、石阡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0%范围内对第一款承担支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4,105元由***、唐松、***、石杰共同承担;五、缴纳执行费人民币6,746元。被执行人***、***、唐松、石杰、张伟、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留、提取、划拨、扣押被执行人***、***、唐松、石杰、张伟、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67,261元的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未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毛明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以君
书 记 员 彭朝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