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执1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石阡县汤山镇香树园村新场河边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401010013。
被执行人:***,男,1992年7月30日生,住贵州省思南县许家坝镇胡家寨村胡家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207302034。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29日生,住石阡县龙塘镇老黄屯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00129081X。
被执行人:唐松,男,1994年10月26日生,住石阡县龙塘镇银锋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410260830。
被执行人:石杰,男,1992年6月21日生,住石阡县坪山乡佛顶山村田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206214212。
被执行人:张伟,男,1990年8月20日生,住石阡县龙井乡克麻场村街上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206214212。
被执行人: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秀山平凯镇武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11645040A。
法定代表人:陈浪,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阡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佛顶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永福,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及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6民终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与唐松、***、石杰共同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56410元;2.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伟共同对上述工程款在欠付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石阡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0%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4.***与唐松、***、石杰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5元;3.缴纳执行费人民币674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无银行存款,***银行存款2394.05元已经扣划给申请执行人,石杰银行存款21.3元已经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唐松无银行存款;2.***与唐松、***、石杰;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3.***、***、石杰的车子已经查封,未能实际控制;
三、在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石杰、唐松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实地走访,***、***、石杰、唐松现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伟与***、***、石杰对涉案工程款支付情况对账,还欠付10125元,已经缴纳到杨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一案一账号上,本案申请执行人领得5062.5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查询的财产外,被执行人***、***、石杰、唐松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已经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16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毛明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以君
书 记 员 彭朝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