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4执异57号
案外人:***,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保全人: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平凯镇武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11645040A。
法定代表人:陈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165。
法定代表人:陈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松林公司)与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六顺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解放路1号秀山温州商业城二期A组团西街商都部分房屋。案外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渝04民初4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所有的,由(2021)渝0241执125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确认的以房抵债抵偿给案外人的11套住宅房屋,即重庆市秀山县温州商业城二期A组团西街商都x-2、x-3、x-7、x-10、7-x、8-x、9-x、13-x、14-x、17-x、30-x住宅房屋,直接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本院解除上述11套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秀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21)渝0241执1256号***申请执行六顺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渝0241执125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六顺公司所有的位于秀山县秀山温州商业城二期A组团西街商都x-2、x-3、x-7、x-10、7-x、8-x、9-x、13-x、14-x、17-x、30-x等11套住宅房屋作价6106350元,交付***抵偿(2021)渝0241执1975号案件的案款175283元、抵偿(2021)渝0241执1256号案件的案款5931067元。2021年10月25日,上述裁定书送达***。2021年10月26日,上述裁定书送达六顺公司。同日,秀山县人民法院解除了对秀山温州商业城二期A组团西街商都x-2、x-3、x-7、x-10、7-x、8-x、13-x、14-x、17-x、30-x等住宅房屋的查封。
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保全查封了六顺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解放路1号秀山温州商业城二期A组团西街商都x-2、x-3、x-7、x-10、7-x、8-x、13-x、14-x、17-x、30-x等住宅房屋,秀山温州商业城二期A组团西街商都9-x住宅房屋本院并未保全查封。
本院认为,对于本院保全查封的秀山温州商业城二期A组团西街商都x-2、x-3、x-7、x-10、7-x、8-x、13-x、14-x、17-x、30-x等10套住宅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本院在保全查封上述10套住宅房屋前,秀山县人民法院已经另案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以物抵债给案外人***,由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案外人***据此取得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故对上述10套房屋,案外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本院并未保全查封的秀山温州商业城二期A组团西街商都9-10住宅房屋,因本院并未查封,案外人***不应向本院提起针对该房屋的排除执行异议,其对该套房屋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案外人***对部分房屋的异议事实和理由成立,其对该部分房屋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解放路1号秀山温州商业城二期A组团西街商都x-2、x-3、x-7、x-10、7-x、8-x、13-x、14-x、17-x、30-x住宅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蒲开明
审判员黄瑶
审判员万永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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