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3509号 原告:***,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平路436号、442号、444号、446号,浙江省台州市东京湾小区怡心苑9幢201室、202室南侧、301室、401室、501室、601室。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预交58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