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财保25号
申请人:龙岩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龙岩市某某公司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7096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后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7096元,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